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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的证言证明力
所谓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除外。证人的权利证人享有作证费用补偿权。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的义务1、出庭的义务,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
2、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吗?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证人主要指的就是了解案件的一些事实,并且受到人民法院传唤作证,所以按照这样的一种事实情况上来说的话,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向人民法院如实的陈述自己所了解到的一些事实,不能够作伪证。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证人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加上证物,方可合法审结案件。出庭保证书是确保证人能够按时出庭的一种保证手段,消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但是作为证人也要言而有信,不能出尔反尔,要按时出庭,这也是公平公正的需要。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1]《民诉证据规定》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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