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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只有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
(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 没有矛盾;
(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 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二、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当事人可以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打击报复证人案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予以立案。
六、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搜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用作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书证,转到刑事程序中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可以转到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等证据材料”都是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为证据材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52条
[1]《刑事诉讼法》 第52条
七、无直接证据刑事案件如何进行取证?
证据学中,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方法,有很多方面,即便无直接证据,有多个旁证,只要能够反映基本事实的,都能够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上海国晖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为您服务
八、民事诉讼庭审经过可以更换为刑事诉讼吗?
只有自诉类刑事案件可附带民事诉讼,无民事案件变换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有违背刑法的犯罪做法,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将涉嫌的犯罪事实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诉讼、审理完毕,法院再恢复其民事诉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事后民事。
九、"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十、当事人无证据能起诉吗?
你是想诉讼谁诉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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