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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法律咨询

关于退休法律咨询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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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咨询解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

一、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引用法规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二、在法律上,退休年龄有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工人退休年龄政策

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风险提示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的,退休人员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与返聘人员不再是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受《民法典》调整。发生人生损害或侵权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退休年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新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

四、劳动法中关于退休的规定是什么?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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