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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工伤鉴定在哪里?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苏州市吴中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1号楼1楼。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二、工伤鉴定地点在哪里
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受到的工伤情况,对劳动者的今后生活和相关工作都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规定这类工伤鉴定应在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办理。下面小编就吴中区工伤鉴定地点在哪里鉴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三、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流程
具体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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