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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争议标的方面包括哪些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三、外国人劳动争议管辖如何办,规定是什么
外国人劳动争议管辖分两种情况1、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受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劳动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管理部门或者中国法院管辖。
2、外国人的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工作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个月以上的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证、就业证和居留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证,适用《劳动合同法》,受中国法院管辖。《劳动法》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买卖合同纠纷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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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七十九条
[2]《劳动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四、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是什么,怎样规定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竞业限制的,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效果和效率,但由于其是对劳动者就业自主权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审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司法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要件有不同认识,本文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认定无效。
五、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即可以归纳为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2、不受理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
3、不再根据企业性质作不同划分。
六、劳动争议管辖约定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劳动仲裁前置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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