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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咨询

徐汇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咨询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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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徐汇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咨询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徐汇区土地权属纠纷代理律师收费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3、一般来说律师服务收费可以不同的服务,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二、知识产权法与纠纷起诉流程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三、"知识产权邻接权纠纷的起诉流程"

首先,务必明确拥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来讲,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具备管辖权。其次,精心准备起诉状。起诉状需清晰写明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阐述诉讼请求,详细说明事实与理由等。尤其要具体指出邻接权受到侵害的实际状况,让案件情况一目了然。然后,全力收集证据。证据范畴广泛,包含但不限于能证明自身享有邻接权的相关文件,以及能证实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像侵权作品的副本以及传播记录等。之后,及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则需进行答辩。最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在此过程中,双方要依次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环节。法院会依据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倘若对判决不满意,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知识产权纠纷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纠纷的统称。因为其涉及的问题较为专业,因此,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一、 确定原告资格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三、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5、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已经有知识产权法院,这些知识产权纠纷就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五、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

1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2: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3: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4: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权的规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包括:

1、专利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版权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七、"如何维权个人财产纠纷的应对策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八、股东知情权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书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九、股东知情权纠纷如何起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賦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的诉讼,性质上为侵权之诉。而提起这一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用尽内部救济。基本流程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排期开庭。

4、开庭审理。

5、宣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十、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种类及如何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十一、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书2、携带证据和书到立案并交诉讼费3、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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