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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经济仲裁有哪些原则分别是什么 经济纠纷还是仲裁管辖,法律上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经济纠纷法院和仲裁管辖的规定
经济纠纷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院管辖的,如果没有签过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此外,通过仲裁处理经济纠纷还需要有经济纠纷的事实和理由,要表明本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仲裁协议的,在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经济纠纷仲裁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之间因经济问题存在纠纷而申请仲裁,就属于经济纠纷仲裁,经济仲裁有涉外经济仲裁和国内经济仲裁两种,有一定的仲裁时效,仲裁庭接到申请书之后,需要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对案件进行裁决。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四、方便当事人其实就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
五、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六、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四、经济法仲裁解释的规定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十条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事实上,不是所有的经济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处理的,申请仲裁的法定条件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签仲裁协议,没有签仲裁协议,在合同中约定了遇到争议以后的解决方法首先选择仲裁的话,双方当事人就不能直接起诉。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1]《仲裁法》 第十六条
[2]《仲裁法》 第二条
[3]《仲裁法》 第三条
[4]《仲裁法》 第四条
[5]《仲裁法》 第五条
[6]《仲裁法》 第六条
[7]《仲裁法》 第七条
[8]《仲裁法》 第二十条
[9]《仲裁法》 第八条
[10]《仲裁法》 第九条
[11]《仲裁法》 第十条
[12]《仲裁法》 第十九条
[13]《仲裁法》 第十一条
[14]《仲裁法》 第十二条
[15]《仲裁法》 第十三条
[16]《仲裁法》 第二十条
[17]《仲裁法》 第十四条
[18]《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19]《仲裁法》 第十五条
[20]《仲裁法》 第十六条
[21]《仲裁法》 第十七条
[22]《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23]《仲裁法》 第十八条
[1]《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2]《仲裁法》 第十九条
[3]《仲裁法》 第二十条
[4]《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5]《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6]《仲裁法》 第六十一条
[7]《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8]《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9]《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10]《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
[11]《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
[12]《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13]《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14]《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15]《仲裁法》 第二百六十条
[16]《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17]《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18]《仲裁法》 第三十条
[19]《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五、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
法律分析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对“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若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不用担心。听律网专业律师提供1对1法律咨询服务,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即刻与律师取得联系。相关补充1合同的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违约金需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不能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相关补充2合同法违约定金的规定怎么?目前适用《民法典》。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六、经济仲裁法规定经济仲裁是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他们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争论,依照一定的和法律作出裁决。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意义在于1.仲裁的灵活性大,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
2.仲裁员对法律贸易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问题;
3.涉外经济仲裁有利于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
4.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人民的压力。相关知识简易仲裁程序一般来说,简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宜行的仲裁程序。简易仲裁程序是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对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简化。但应当明确,这种简化主要表现在某些程序的灵活处理和有关期限上的缩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经阶段、仲裁庭的权利义务上则不能简化。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具体说,它适用于两类案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虽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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