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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加班费的发放方式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实际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加班费应该按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全部工资作为依据计算。以上即为“加班费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计算”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二、"加班工资是否应该发放"
按照法规规定,应该是应发工资减去可以扣除的项目,比如减去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费等后的工资总额。这个数是包括个人扣缴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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