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行政诉讼调解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行政诉讼调解合法吗?
【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一般情形下不可以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二、行政诉讼调解与程序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调解。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才可以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三、行政诉讼中能否调解?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一般情形下不可以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文字解答如不能解答您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线留言,以获取一对一的服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四、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主体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五、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构的处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提交起诉书,说明诉讼请求,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3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4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1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2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3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七、《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整理有哪些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人们与行政机关部门发生行政争议,人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权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法个时间整理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行政诉讼法时间整理的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总的来说,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公民、法人等诉讼人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的六个月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3]《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4]《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八、行政诉讼法中时效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组织或者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必须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时间也不一样。
九、行政诉讼时效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算。那么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为的的,只能从其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作出具体行为到实际知道该具体行为的存在或,应该有多长时间呢?我国的行诉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此,“若干解释”第42条,参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即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这样的规定,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却较难在实体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从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看,两者有很大差别。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双方共同意志的表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为,是单方意志的表现。从行政管理行为的特性来看,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强制力。因此,它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将最长诉讼期限确定为20年,其时间跨度较长,人民法院不仅对行政机关在当时作出该具体行为时的证据难以确认,同时由于人员调动、机构变更、法律规范变更及法律关系的变化等情况的改变,即使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实体上是否正确予以确认,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难以实现。以上是关于法律对行政诉讼时效规定的解答,设定诉讼时效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当事人要想真正行使行政诉讼权用以保障合法权益,操作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听律网黄冈律师!
十、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做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时限,超发生这一时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常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限定。行诉法第46条限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限定的通常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限定的诉讼时限从其限定。中国行政法律所限定的行政诉讼时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分别时限的限定。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调解有哪些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