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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是否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四、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
2.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此复。2009年7月20日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九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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