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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人,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几类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债务清偿人,哪些人作为清偿受领人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债务清偿人1、债务人。合同债务人负有清偿义务,必须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亦同。债务履行行为如系法律行为,债务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破产财产丧失管理与处分权,因而不得为有效的清偿。
2、债务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债务的清偿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但代理唯于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时才可适用。[
10]清偿由代理人为之时,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此时代理制度上关于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
3、第三人。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此种情形即债法或合同法理论中的第三人清偿制度,包括合同成立时约定或法定由第三人清偿以及合同成立后第三人的代为清偿。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为清偿的履行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因合同成立时确立的第三人清偿在本书合同的履行一章中已作介绍,本节重点介绍代为清偿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清偿受领人
清偿受领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清偿须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其受领后,始发生清偿效力,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债权人为债权的主体,享有清偿受领权,自不待言。但债权人如受破产宣告,则不得受领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受领清偿。归纳起来,合同债权人以外的可受领清偿人,有以下数种
1、债权人的代理人;
2、破产财产管理人;
3、债据的持有人;
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6、经债权人认可或受领后取得债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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