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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国家承担行政侵权的赔偿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这是对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要件的要求;
2、损害行为必须发生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使其他性质的行为如民事行为,则不会发生行政侵权赔偿问题;
3、损害必须是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如果是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损害,也不会引发行政侵权赔偿;
4、损害后果的产生。损害的发生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这里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或者一定产生的,且仅指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
5、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二、行政诉讼中的征地征收赔偿不属于什么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以上便是行政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的相关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政诉讼有哪些
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为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本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四、侵占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2、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79条
[1《刑法》 第382条
五、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侵占贪污其做法都违反哪些法律
1、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侵占贪污其做法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刑法》等法律。村干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款应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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