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一、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4、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自己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二、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吗
按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侵权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三、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的哪些人有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受益人来赔偿,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则不能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只能由管理人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则受益人也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