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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规
一、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规
一、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规
一、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规
一、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法规
一、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办法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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