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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南京劳动局是否有法律咨询?
一、"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仲裁不是随便去哪个劳动局都行。劳动仲裁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向特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管辖不符为由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地点。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1、劳动仲裁地点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择其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2、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1]
二、询问南京劳动局是否有法律咨询?
一、"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仲裁不是随便去哪个劳动局都行。劳动仲裁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向特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管辖不符为由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地点。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1、劳动仲裁地点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择其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2、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1]
三、询问南京劳动局是否有法律咨询?
一、"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仲裁不是随便去哪个劳动局都行。劳动仲裁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向特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管辖不符为由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地点。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1、劳动仲裁地点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择其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2、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1]
四、询问南京劳动局是否有法律咨询?
一、"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仲裁不是随便去哪个劳动局都行。劳动仲裁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向特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管辖不符为由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地点。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1、劳动仲裁地点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择其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2、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1]
五、询问南京劳动局是否有法律咨询?
一、"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仲裁不是随便去哪个劳动局都行。劳动仲裁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向特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管辖不符为由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地点。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1、劳动仲裁地点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择其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2、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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