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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区分与程序法律规定
一、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概念及差异详解 律师解答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的区别在于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股权分割是现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而持股分立也叫股权分立,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引用法规
二、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区分与程序法律规定
一、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概念及差异详解 律师解答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的区别在于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股权分割是现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而持股分立也叫股权分立,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引用法规
三、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区分与程序法律规定
一、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概念及差异详解 律师解答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的区别在于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股权分割是现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而持股分立也叫股权分立,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引用法规
四、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区分与程序法律规定
一、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概念及差异详解 律师解答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的区别在于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股权分割是现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而持股分立也叫股权分立,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引用法规
五、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区分与程序法律规定
一、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概念及差异详解 律师解答股权分割与持股分立的区别在于股权分割时,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在股权上没有任何联系。股权分割是现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而持股分立也叫股权分立,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引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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