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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并施行了《南宁市商品房限购政策》,对南宁市区内的商品房销售实行限购。
《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1. 住房限购对象为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
2. 限购区域为南宁市内各区及良庆区、江南区、青秀区、高新南区、良庆北区、邕宁区、仙葫区、邕武区、兴宁区等行政区域;
3. 限购对象只能在南宁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
4. 限购期限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本规定实施之日止;
5. 限购执行期间,限购区域内新增商品房项目实行限购,已拥有住房项目暂停办理购房手续。
6. 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购房套数、购房面积等指标,严禁违规炒作、投机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7. 违反规定购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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