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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省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何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省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何
一、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建设,应当避让居民住宅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固体废物。"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报送移出地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处置单位不得接收。移出地、接受地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向社会公开。三、"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二、省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何
一、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建设,应当避让居民住宅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固体废物。"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报送移出地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处置单位不得接收。移出地、接受地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向社会公开。三、"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三、省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全部是什么
一、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全部是什么 1.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二、保护环境15条的规定有什么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
四、省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全部是什么
一、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全部是什么 1.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6条包含些什么 1、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从事集中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2、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理的基本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3、在拆解、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三、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2条主要是什么?
五、省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全部是什么
一、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全部是什么 1.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二、保护环境15条的规定有什么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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