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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二、税务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或委
二、国税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二、税务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或委
三、国税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二、国税局总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1.目前如果国税局行政复议的话,一般 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
四、国税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二、税务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或委
五、国税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二、税务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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