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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本领律师

云南-昆明市-盘龙区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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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兼具人防性质的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让合同则是无效的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购房人应当知晓法律法规中关于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专门对此作出提示及表述,并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
260热度
2021-07-18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53热度
2021-07-18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该怎么来看待这样的问题呢?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同样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毕竟此时处分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40热度
2021-07-18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关于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债主可以找另一方承担吗恋人之间同居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都是由一方承担,如果一方无力承担,另一方如果愿意为其承担,债主也是可以找其清偿的。不过如果对方不愿意承担同时又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作为债主此时就应该及时找相应的债务人清偿。但是如果当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属于是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
208热度
2021-07-18

同居期间的财产该怎么分配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同居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当然的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归个人所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在有声明归一方所有时,归继受取得人一方所有。
202热度
2021-07-18

借条上经常出现的陷阱

债权债务,文书代理,合同纠纷
出具借条时的常见陷阱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包括: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3、由他人代写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243热度
2021-07-18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181热度
2021-07-18
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11热度
2021-07-18
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62热度
2021-07-18
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当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往往会涉及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负担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经济能力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因素,并非决定性条件,不能将哪一方能提供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或者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二)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形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四)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等因素,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者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者一致。(五)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除上述常规因素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子女的年龄是参考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两周岁内,子女年幼有对母亲依赖的天性,但如母亲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情形的,也可以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二)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均有抚养意愿、抚养条件相近的,还需要考虑父母一方身体状况,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综合因素。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形下,父母离婚后也可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三)婚姻中的过错不是剥夺对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无过错方直接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其实是在漠视子女的利益。(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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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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