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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滞纳金

社保补缴滞纳金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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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产生社会保险纠纷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理的方式、司法救济的方式、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社保补缴滞纳金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补缴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二的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社保补缴滞纳金是如何计算的?

1、社保滞纳金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三、社保补缴滞纳金要如何计算的

1、社保补缴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保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四、补缴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

一、滞纳金的计算

1、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引用法规
[1]《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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