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一、"苏州劳动仲裁地址在苏州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关于“苏州劳动仲裁地址,在苏州怎么申请”的回复如下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三、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四、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以上就是我对于苏州怎么申请劳动仲裁问题的我的回答了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vs"苏州哪里有劳动仲裁"
苏州新区的劳动仲裁部门地址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州市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68084178。办理对象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1. 申报材料由劳动者提起申请的1申请书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4相应的证据二份;(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则多加一份)
2. 办理流程
三、上班8小时外值班8小时,但只给2小时加班费,如何仲裁?
1、加班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小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公司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员工加班。
四、"职场中如何解决工作超8小时的问题?"
律师解答
工作每日超过8小时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听律网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全国各地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2]《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4]《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5]《劳动法》 第九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2]《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1]《劳动法》 第九十条
五、"加班八小时可投诉,依据是什么?"
【问题解析】
工作每日超过8小时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听律网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全国各地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面临法律纠纷时,来听律网网即可找到专业的律师,解答你的疑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2]《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3]《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4]《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5]《劳动法》 第九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2]《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1]《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1]《劳动法》 第九十条
六、"在苏州,每周工作40小时,公司上44小时,请问这样对吗?"
当然不对
七、在苏州市工作,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不符合可办理退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办理病退的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
八、律师建议营业员多上十几二十个小时是否白上,如何与公司理论
向劳动监察组织投诉 本人看了你情况,你的陈述,建议如果有疑问请与我联系,这样方便具体详细解答问题。
九、"如何处理因苏州劳动派遣公司进厂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您好,在工作地申请劳动仲裁是能够的。 你的问题牵涉专业、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可来电进行沟通,作为专业律师,我能够更好了解详细情况了,更好的帮助你。
十、"苏州中介问题无地方执法,法律是否被限制?"
工伤赔偿通常是指有伤残的赔偿,是无时间限制的,但是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该结清员工所有的薪水以及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无支付需要在2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索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花费,按照国家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花费和康复花费;(二)住院伙食补贴费;(三)到兼顾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花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金;(八)因工丧命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丧命补贴金;(九)劳动本领判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花费,按照国家限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薪水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