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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何确定被告承担的举辨责任?
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都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相关的证据材料涉及个人隐私,在这种情况下没办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这样分配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则应当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和本人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四、"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
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引用法规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
五、"举证责任分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