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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劳务分包中的施工人员发生事故时,总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
二、劳务分包要承担哪些责任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之规定,“包工头”由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劳动关系用工产生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也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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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三、施工总承包是否能够分包劳务?
你好,关于施工总承包可以做劳务分包吗这个问题,你可能要从多方面来了解一下,工程分包选择第八条 公司或项目(经理)部通过统一招(议)标,选择有实力、重信誉的分包单位。对 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外且必须履约的项目, 在原主体分包单位不愿承接的情况下, 项目 (经理) 部可按公司议标管理办法属地化选择施工单位。第四章 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管理第九条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按集团、建安公司招议标。供材料、成品、半成品费用、水电费及项目(经理)部投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相应罚款 费用。 工程分包进度审批由 《工程分包进度审批单》 、 《工程任务单》 、 《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 三单组成,一式三份,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营部、财务部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用料领用:分包单位领用由项目 (经理) 部供应的材料 (合同约定施工 用材料)严格执行工料审批制度。分包单位领用的材料数量超过由分、承包人约定或总包合 同预算定额的损耗范围,超过部分按总包合同执行的施工同期建设方确认的市场价格双倍从 分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下月继续扣除,直至扣除完毕。材料节约部分核算在分 包结算时予以最终办理, 节约部分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总包实际采购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本 条仅指工程劳务、工序分包) 。第八章 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签证管理第二十二条 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经理)部主管 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外的或没有图纸的现场签证经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施工经 理) 、经营部负责人(经营经理) 、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涉及单项签证金额10000元以 上的需报告公司经营部核准。现场签证单一式三份(附件
12) 。项目(经理)部经营部、工 程部及分包单位各持一份。签证期间需核量的由项目(经理)经营部、工程部及分包单位三 方共同核定完成。未完成全部确认手续视为无效的现场签证。第二十四条 分包工程(专业分包)进度款审批时,对于非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外的现 场签证、业主因素的索赔等,在未确定总包收入前进度审批,按现场实际发生产值的
50%办 理进度款。第九章 专业(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严格执行先资金成本预算后付款的要求,进度款拨付比例和 方式按分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进度款支付时分包单位到项目部财务部门领取并填报 《资金支付申请单》 (附件
13) 、 “财务请款法人授权委托书”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及 相关建安发票(总包要求提供)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严禁无合同付款行为及超付行 为。第二十六条 坚持季度财务对账制度,财务对账要有记录、有签字,同时要将安全、质量、 进度处罚等扣款在对账单上注明,项目经理是财务对账的第一责任人。第十章 专业(劳务)分包工程内部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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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 第二十一条
[2]《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 第二十二条
[3]《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 第二十三条
[4]《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 第二十四条
[5]《工程分包进度报审单》 第二十五条
[1]《资金支付申请单》 第二十六条
四、劳务单位工地受伤,雇主负责,还是分包?
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很清楚。给你一个法律条文,对照一下以作出判断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办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可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如此属于无效条款,发包人还是应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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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五、在工地受伤,分包和雇主负责。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很清楚。给你一个法律条文。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对照一下以作出判断,不适用本条规定,发包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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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六、分包劳务公司工人下班路上发生工伤,总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
1、劳动者与分包方建立劳动关系,若分包方具有合法资质,劳动者应向分包方主张工伤责任;直接将总包方视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求由其直接承担工伤责任。总包方承担损失后,可依据其与分包方的协议向分包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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