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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立案,2023规定是什么2023年规定非法转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五、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律依据
第一条 非法转让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犯罪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利。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是本罪行为的主体。
第二条 本罪的侵犯对象是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人等土地使用权益人的土地使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第三条 非法流转土地使用,包括未经依法审批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情节严重,构成本罪。
第四条 倒卖的土地使用,不包括土地使用、管理、使用、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本罪行为。
第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组织、强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的,构成犯罪。
第六条 对非法转让和倒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证书等土地权利证明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列为从重处罚。
第七条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土地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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