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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试用期能否变更?
劳动合同试用期变更法律并没规定不许延长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的长度有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只要试用期总长度符合这一规定即可,另外关于试用期延长,用人单位必须有合理理由,否则应该视为你已经转正,因为这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这个与你的情况并不相符。比如你辞职,然后再次回到这个单位的话,这种情况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另外,试用期延长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你是可以拒绝变更的,这样单位要么让你转正,要么就得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不过你已经签字同意了,就只能按延长处理。
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变更吗?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不能单方面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三、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变更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变更?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约定的试工期可以变更,不过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律师提示以上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变更吗”问题的详细解答。若您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点击咨询按钮详细说明自身遇到的法律问题,会有专业律师1对1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试用期签了劳动合同的可以辞职吗试用期签了劳动合同的可以辞职,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花费资金对你进行专项培训,并签约定服务期的补充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相关补充2劳动合同到期可以顺延吗这需要视情况而定。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除开”法定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最好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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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的解释与适用性探讨
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问题。:51:57标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律师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立法本意是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同时也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公司的安全、稳定生产。那么可否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这样理解;其中不乏律师同仁及法学院校老师。该条款可否是劳动者手中的一柄尚方宝剑,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试用期不只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考察,还是劳动合同两方相互认识、接受适应的经过。经过试用期的考察后,劳动者持续的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无论之后是第一期劳动合同的期满后续约,还是原合同时限内工作职位的调整,用人单位均不能再次商定试用期,这种理解显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例劳动者A与日月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时后,两方又进行了续约,那么此时不能商定试用期。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内,原用人单位与另一公司合并成立一个公司、或原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公司,如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中可否能够商定试用期呢?笔者认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商定试用期。因公司之间分立、合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后日月公司与星辰公司合并,成立日星公司,后A又与日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日星公司不能够商定试用期。三、如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而是另谋高就;若干年后又应聘回原单位工作,此时原单位可否能够商定试用期呢?有些人这样理解原单位不能够商定试用期,借口是劳动者未变,用人单位也无改变,依照十九条的限定用人单位不得商定试用期。笔者认为如此理解欠妥,我俩必须看到虽然两方主体未变,从劳动者去职---找新工作---去职---再次应聘,此时已经是一个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限定用人单位当然能够商定试用期,且劳动者在从本单位去职后的若干年间其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可否有变化,变化的情况等都需有个再次的认识。所以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完全能够商定试用期。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A去职去了星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多少年后A从星辰公司去职后,又应聘回日月公司工作,两方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日月公司依法是能够商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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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六、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主体变换之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您好,如两方能商量一致,则起止时间以新合同是准,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种手段有意延长试用期,商量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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