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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赔偿举证的范围是什么?
1、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
2、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3、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二、行政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强制措施期间,因赔偿义务机关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3.与其他案件相似,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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