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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集体土地确权时发现土地合同丢失,村委拒绝给村民确权,该怎么办?
1、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3、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3]《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二、我的土地确权村里没给我确权怎么办
自己互换的土地,村委不给确权,双方到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六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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