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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规定是什么?
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为税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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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二、我国行政赔偿义务主体是什么?
行政赔偿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赔偿有下列构成要件1、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害;
3、申请人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等。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什么?一般在办案过程中都不会出现错误,因为我国的法律注重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所以出现错误的情况比较少,但是还是会有例外的情况发生,如果有国家机关发生错误就要进行国家赔偿,赔偿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有司法机关。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什么?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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