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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1.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强制措施期间,因赔偿义务机关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3.与其他案件相似,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这样分配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则应当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和本人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三、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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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四、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是?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有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1]《关于证据的规定》 第一条
五、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探究。
1、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强制措施期间,因赔偿义务机关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与其他案件相似,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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