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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的意义是什么,有哪些
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它与行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及时受理、处理赔偿请求,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和国家的权威都有着重大意义。现《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如何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一阐述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法》虽未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所以其也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怎么进行,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三、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解释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这种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且还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的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新)
1、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
2、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3、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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