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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裁决的范围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1、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的侵权纠纷裁决。
2、补偿纠纷的裁决。
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4、还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规定的权属争议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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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水污染防治法》 第55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1]《环境保护法》 第41条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赔偿的关系
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问题回答如下:、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十分丰富,方式多样,按照法定分类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察、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旨在对商品条码实施规范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工商局对某企业生产的假冒服装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点是1、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的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因此,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并不能直接、立即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只有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对行政管理法规加以实施,才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形成。
2、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为了公共的利益和目的,以公共权力和法律为基础,对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自身内部事物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与动机在于谋求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行政措施都要顾及全局长期,公平,公正与公开,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谋求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的特殊利益。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是
1、权威性。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上级权利与权威基础上的,上级行政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利和权威就不能下达命令、指示或规定等。但是,还要指出的事,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还要取决于上级权力是否运用得当和下级的是否服从等诸因素。
2、及时性。由于企业行政管理使用命令、指示等来调整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鼓起手段和方式直接具体,而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又配以对违抗管理的惩罚措施,因而能迅速发挥作用;而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管理或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达到管理目的时,则必须由执行——回馈——调整——执行的操作过程,因而常发生滞后。因此,在企业大量性日常性经营活动处理及人事处理中,或企业遇到突发事件及企业环境不稳定时,行政管理就能发挥重大作用。
3、 纵向性。因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行政组织内部的行政关系进行自上而下的指挥和协调,往往是企业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的指令性要求,因此主要是纵向性的。
三、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管辖
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的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四、部门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什么
1、部门规章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范围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幅度范围之内作出具体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部门规章一般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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