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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
2、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二、实物证据如何处理?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二条
四、伪造证据如何进行处理?
1、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院可以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五、非法使用土地应当如何处理
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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