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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赔偿第三人侵权,应该怎么办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复复赔偿的问题。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主予支持。四、关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由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门处理。五、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赔偿仲裁、诉讼的,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处理。六、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是针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在具体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其特殊性,但其处理原则可参照本解答有关规定执行。二、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吗
因第三人侵权而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并不因为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享有对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职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三、公司中断缴纳社保,工伤保险怎么办
对于公司中断缴纳社保,工伤保险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是按照月份计算的,年限都是可以积累的,如果中断,交够年限就可以。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
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
1,逐年计算。
3、养老保险交够1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医疗保险也如此,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不管参保者曾连续缴费多少年,一旦中断缴费,断保期间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女交满20年、男交满2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养老和医疗都是可以累积的,断了也能续上。其他的保险断了倒没有太大影响,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这三样,只要在用之前交够1年就行,工伤保险即交即用。
四、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里,用人单位必须给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保,并且要一起缴纳,不可以只缴纳其中一项或者其中几项,必须要五项一起缴纳。在现今社保有关制度表明,社保需要单位帮员工购买,员工个人不能单独到社保局办理社保。《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规
[1]《工伤认定办法》 第五条
[2]《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五、未办理社保,发生工伤有赔偿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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