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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进行申领。
青岛市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如下:
1.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7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1)职工个人申报的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参保人生育津贴。
(3)《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表》。
4. 社会保险经办事员审核后,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反馈给用人单位和申报人。
5.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不得拖延或无故拖延。
6. 参保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生育津贴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代为支付。
7. 生育津贴支付的标准和期限由社会保险经办主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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