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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经济纠纷,应该去仲裁还是去诉讼?
发生经济纠纷,是去仲裁还是去诉讼?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 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 调解,是 自愿型 公断。仲裁是一裁终局的,而诉讼是经过一审和二审的,所以说诉讼最多可以是二审的,我认为这就是诉讼和仲裁的区别。那么,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区别?请看下文
二、仲裁和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六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在于主动性不同,第二个方面在于效率性不同,第三个方面在于公正性不同,第四个方面在于主导程序的人员不同,第五个方面在于公开性不同,第六个方面在于费用不同。
三、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1、启动条件不同。
2、机构不同。
4、程序不同。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
6、跨法域执行不同。
四、仲裁和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仲裁与一般民事仲裁是否一样不一样,那么他们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他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纠纷处理程序,在仲裁范围、管辖范围、诉讼的关系、仲裁的申请、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上进行区别。劳动仲裁和仲裁的区别有哪些劳动仲裁就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劳动法》和国务院下发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而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发起条件也不一样,劳动仲裁由法律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经济仲裁只能在双方有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才能发起。仲裁也不一样,不服劳动仲裁可以提起诉讼,而经济仲裁则属于一裁终局,不能在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对于二者的差异,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3.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4.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5.收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
6.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条
[2]《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条
[3]《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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