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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私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关于私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政府认证、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权处分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完备,各地政府均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大家可以参照使用。
如果因为私人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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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要写明以下买房人和卖房人的姓名和住所、买卖房屋合同关系、房屋的数量和房屋的价格、房屋的建筑时间和使用年限、房屋买卖的履行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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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有哪些
合同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随时都会遇到,比如,劳动合同,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等。由此可以看出合同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我们也知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会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有哪些?
五、房屋中介买卖合同怎么写?
你好关于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事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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