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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能保全吗?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房屋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禁止出售、抵押)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没有房产证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线索的,如已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线索,则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三、土地证上独用面积可以分两个房产证吗?
1、一个土地使用证上不能办理多个房产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是指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即房产证的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的差额。因此,如果房产证上有标注的储藏室面积,那么房产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的差额应视为房产证建筑面积和实际面积之和。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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