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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调解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吗?
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它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并不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二、行政调解原则政府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
【问题解析】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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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三、人民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
1、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2009年7月启动至今,《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在“三调委”及二大队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工作,调解室工作人员遵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事故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调解事故。
2、一是本调解室工作人员遵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事故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调解事故。我大队人民调解员首先向当事人讲解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宣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互赔原则和其它险种是赔付办法,结算各方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总额,再与当事人或当事各方进行协商处理,调解成功则是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就是化解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思想工作,主要依靠说服化解矛盾,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争取当事人互谅互让。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引导事故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的作用优化政府管理新行政法治优化国家管理,促进社会公正
专业分析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五、行政调解是行政当局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的行政调解与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我国重新民主主义时期开始,各个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六、行政调解政府通过行政干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的行政调解与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我国重新民主主义时期开始,各个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七、行政调解解决矛盾冲突的一种有效途径
首先,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1、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达不成协议而转到诉讼程序,效率都非常高。
2、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调解作为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与法院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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