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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为什么国土局管土地?
您好!你询问的国土局管土地纠纷吗的问题,一般是可以的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二、城建办的职能是管什么?
城建办的职能是1.为建设项目提供申报办理服务;
2.进行中农民及企业动拆迁的调查摸底、动迁及安置工作;
3.负责实施政府实事工程及市政配套建设;
4.处理房产用地规划和开发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1]《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三、农村土地建厂房村委会不给确权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有确凿想证据证实,村委会的“不给盖公章”的行为属于违规,且该“盖章”行为属于村委会职责以内的事宜。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进行举报维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引用法规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四、在工厂里不干了,厂子不给开支怎么办?
你好,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法律依据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五、承包了一块土地建设养殖场需要办理准建证吗?
一、建设养殖场不需要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可以利用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在自己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养殖活动,没有改变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基本用途,这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农户利用自家农田无论是建设养殖场还是建设附属设施,其性质都属于使用设施农用地,并不属于《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范围,不需要申请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建设养殖场的养殖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设施农用地的开发利用流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
引用法规
[1]《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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