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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判定时效已过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
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的,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的,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
引用法规
[1《工伤认定办法》 第7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二、工伤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工伤诉讼时效是怎样计算
工伤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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