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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是合同,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是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是预约合同。认购书全称为《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是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文书,是在达成最终协议前对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二、定金的处理方式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风险提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意磋商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具体包括
1、拒绝披露必要的可以决定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款的信息;
2、利用自身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和免责条款;
3、非出现重大僵局一方终止磋商等情形。
二、开发商在认购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转售、抵押、出租商品房致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无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无预售许可证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施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只有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合同,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房地产进行转让,应当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签署合同时需要注意具体条款,进行签字盖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五、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具体公证程序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理由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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